特斯拉,商业博弈岂能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之上

2020-08-16
来源:中新网上海

  这几天,特斯拉“拒交门”持续上了热搜。拼多多“秒拼”事业群小二乐福表示,从一名消费者处了解到,该车辆系消费者本人与特斯拉签了订购协议,消费者本人自用且无任何转卖意愿和意图,其购车用车也并未有任何“恶意”。乐福同时表示,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,并将积极落实车辆交付工作。


  此事虽然涉及多方主体,但核心事实并不复杂。此前,拼多多推出特斯拉万人团购活动,团购价比官网补贴后售价近2万元。消费者在拿到这2万元补贴且主动告知的情况下,与特斯拉独立签订购合同。然后特斯拉拒绝交付产品,声称这批消费者涉嫌违反特斯拉“禁止转卖”条款,理由是,“我司怀疑此订单为拼多多或其他商家以您的名义下单”。


  特斯拉公司在其《汽车订购协议》中明文规定:禁止转卖。暂且不说这个条款是否合理合法,消费者自己在特斯拉官网下单购买,在最后付款环节由拼多多或平台商家代付,这并不能认定为违反了特斯拉订购条款的转卖行为。这种代付方式是为了保障平台补贴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真实性,本质上而言消费者与拼多多及宜买车达成的是‘垫付协议’,拼多多及宜买车的代付行为并不违法。值得注意的是,特斯拉的订购条款也并未禁止消费者购车时找第三方代付。


  就此事而言,是否存在转卖侵权行为,应以事实为依据,而非主观臆断,更不能捕风捉影、凭空想象。转卖应为另一方主体先将产品买下,再卖给第三方,这是最起码的常识问题,也是整个事件的基本面。但在这起纠纷中,无论是拼多多代为下单还是消费者主动订购,交易主体并未改变,仍然是特斯拉公司和消费者,没有所谓的“中间商”,转卖之说当然无法成立。


  道德的归道德,法律的归法律。就从法律角度说,特斯拉拒绝履行合同,应有明晰且正当的理由,证明对方侵权在先,否则即构成合同违约。特斯拉一面表示未与拼多多有过任何形式的委托销售服务,一面又声称消费者涉嫌违反“禁止转卖”条款,且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。不要说侵权事实,就连具体的侵权主体都没有搞明白,可以说逻辑非常混乱,法律上更是难以站住脚。


  严格来说,这就是一种典型的“有罪推定”,先假定消费者恶意购买,再拒绝履约。问题是,倘若仅仅“怀疑”就可以拒绝履行合同,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,也将所有特斯拉的消费者之权益置于不稳定之中,谁知道你下单之后,会不会被特斯拉“怀疑”是在转卖?


  拼多多与消费者达成补贴协议,与消费者和特斯拉签订购买合同,是两个独立的市场行为,彼此并不冲突。更重要的是,拼多多补贴消费者,在让消费者获利的同时,对特斯拉在中国市场销售和商业利益并无任何伤害,特斯拉有何理由拒绝?正如消费者所言,“拼多多给我补贴还需要你同意?”


  特斯拉表示,这样会使特斯拉的品牌影响力降低。众所周知,特斯拉在中国的售价一直偏高,团购价为25.18万元。而同款产品在韩国,扣除补贴后仅为19.8万元人民币。两相对比,不禁让人感慨:难道特斯拉的品牌影响力是建立在高价位的基础上?


  特斯拉拒绝履约,自然有市场地位、销售模式等诸多原因。但从商业伦理出发,任何理由都不能随意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之上。但是很遗憾,在这起商业博弈中,无辜的消费者被裹胁进来,成了受害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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